▲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非法行医之所以能够拥有市场且屡禁不止,除政府在执法力度方面不够强硬外,更主要的是非法行医能迎合某些病人的心理。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其一,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开展诊疗性质的服务。一些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因为参加过短期培养班蔌在医疗单位帮过工,或者声称祖上的“老中医”,有专治某病人“祖传秘方”等,未经卫生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找到一处场所或者在自己家中,公然挂出“诊所”招牌,开展诊疗工作。 这种“诊所”多简陋不堪,从表面看就不能给人以信任感,但仍然有许多人在此上当受骗,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目前我国的医疗服务供不应求。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政府也推行了多形式办医政策。但是,目前我国每年人口占有病床数、医师数及医疗卫生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均远未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广大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仍存在着缺医少药的问题。非法行医者乘虚而入,使用伪劣药品和器材,采取“低收费”等手段赢得市场。二是迎合某些患者的就医心理。在许多大城市,各级各类综合及专科医院林立,非法“诊所”去仍然有人光顾。一些患有疑难病症的患者,在正规医院被告知无法根治,或者经迼各种治疗措施无著疗效,抱着“有病乱投医”的伐幸心理,加之受虚假广告宣传的诱惑,到一些“专治某病”的非法诊所就医。另一些患者有“难言之隐”,如性病、性功能障碍病人,有的怕在合同医院就医将隐私传扬出去,有的感到向医生讲述这类病情“难为情”,所以便去非法诊所求得秘密了却疾病。
其二,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此外,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站)等也属于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一些非医疗机构,如美容院、计划生育管理单位、某些劳服公司等,超越自己的服务范围,进行诊疗活动。由于这些机构不具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即使从医疗单位聘请有资格的医生,也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高标准的诊疗服务,更主要的是,这些机构进行诊疗活动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禁止,因此属于非法行医。在实践中,近年来因美容、整形出现的问题较多,若在医疗单位出现,可按医疗纠纷处理,若在美容院(厅)或其他非医机疗机构出现,则不属于医疗纠纷,依据《民法通规》、《刑法》、《消费乾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一些计划生育管理单位,为了工作方便和营片目的,常自己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或实施其他计划生育措施,这种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也属于非法行医。针对包括人工流产手术在内的各种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的需要,我国专门制订有《计划生育手术工作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6日卫生部发布),其中明文规定: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考核批准,方可施术。施术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审查,每三年一次;对未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擅自开展手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造成受术者死亡和伤残的,县及县以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止整顿,直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还有一些单位,未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所谓“痔疮专科”、“名医坐堂”、“皮肤病大王”等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的诊疗服务,有些已给病人造成严重危害。对于这类非法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其三,利用仪器或肢能开展非法诊疗活动。伴随着高科技的脚步,电脑的应用已扩展到各个领域,在医学范畴亦被广泛利用。除医疗单位使用的X线电子计算机扫描等技术外,还有一些如“电脑医学专家”等程序流入社会,有些人使用这种程序在公共场所招揽生意,为顾客诊病、开中医处方等,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一些医疗诊断设备,也可能被不法分了利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某众自购一台超声诊断仪,偷偷地为农村孕妇鉴定胎儿性别,严重在破坏了计划生育工作,也影响到人类的和平衡。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是“气功大师”或“奇能异士”的诊病、治病活动,这种活动往往开展强大的攻心战术,使病人坚信不疑,甚至为此神魂颠倒。对于“气功”或“特异功能”的存大与否、功效如何笔者暂不评论,但在实践中经“气功”或“特异功能”治疗后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危生命的大有人在。对于这类案例,由于主体一方不是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故不属于医疗纠纷,应按非法行医论处。
有些游医药贩倒卖复方樟脑酊,更有甚者用复方樟脑酸酊复方氨茶碱和复方甘草片熬制“鸦片膏”,贩卖毒品坑害人民,非法牟取暴利。据有关资料反映,服用此药后成瘾的42人,身体受损不能从事劳动的有17人,肢体残废的9人,长期服用造成中毒死亡的5人。有的长期使用复方樟脑酊,把家中的东西卖光,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产,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持假证明信,搞非法骗人的交易,一次卖给某省医药公司28,917对假蛤蚧,骗取暴利1万多元;有人以“祖传秘方”到处诈骗,看一次病就向患者索要20至30元,除骗取大量钱财外,还花言巧语哄骗年轻妇女,为非作歹,引起公愤;某乡镇农民因患有胃疼病,从药贩手中买了两包药,服后来不及抢救中毒死亡;某市著名饭店附近和名胜浏览地区均发现出卖假冬虫夏草,假天竹黄、假三七、假天麻等药贩出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许多群众、干部要求政府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取缔伪劣药品,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对非法行医应予取缔和法律制裁。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对那些借行医为名贩卖假药、套购倒卖、哄抬药价、诈骗财物、伤人害命的游医药贩,依据情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由公安、司法部门依照法律严惩。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擅自乱制、乱信号伪劣药品者,应予坚决取缔。凡不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不得随便收购、销售、使用。对药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任意夸大其功效,不许弄虚作假,不得对人进行试验,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条件的个体开业医生和以诈骗钱财、坑害人民的非法游医要以加以严格的区别,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的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补充,为了发挥散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看病,为四个现代化服务,政策是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行医的。开业医生依靠自己的医疗技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为患者服务,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的,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允许他们个体开业行医,还可以解决他们就业的问题,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同时也可以满足某些患者的需要,对人民有利。尤其个体开业医生中的中医、针炙、正骨、推拿、按摩、镶牙等技术,是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比较薄弱的科目。患者到他人那里去看病,手续简便,随到随诊,并且可以出诊,对一些儿童患者、老年患者和慢性病患者就医方便,群众是满意的。但是,开业医生在诊疗业务活动中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费,有简易治疗的,如针炙、推拿、按摩等,可收取一定的医疗费。根据需要,经过批准开业医生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应诊必须的急救药品和常用药品。对于草医药,也应按当地的习惯允许他们带药行医。
开业医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也要象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一样,端正服务态度,业务要精益求精。对患者治疗时,要实事求是,对疑难、复杂、危重病患者不能胜任治疗的应及时建议护送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去治疗,切不可因工作失职贻误治疗,造成对患者不良后果。如果在医疗措施中发生医疗过失,应视其对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后果,参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法律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那些卖假药、贩卖剧毒药品、草菅人命及违章犯法的游医要根据其情节及后果,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