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裸死之谜_拍案说法_网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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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十年了,二哥的死让家人备感痛苦,尤其是他死得不明不白。”2005年8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厅长开门接待群众上访。海口市民、42岁的吴燕向公安厅常务副厅长贾东军讲述了她二哥吴卫飞十年前与一女子裸死自家车库的事情。当年,原琼山市公安局以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将吴卫飞的死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警方认定其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家属却怀疑被人谋害。既然疑点重重,警方为什么不立案侦察?就算真的是中毒致死,也要等疑点一一排除后再定案,这才让人心服口服啊。[派出所长与女子裸死车里 身下压着避孕套(图)] >>>[发表评论]

 

[派出所长裸死自家车库]
[另一女子尸体没了踪影]
  1995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吴卫飞离家上班,家人打其BB机没有回复,直到第二天仍没有回家。家人感觉蹊跷将情况告诉了派出所。当天下午3时许,吴卫飞被发现死在大哥新房车库的农夫车中。家人迅速赶往现场,只有吴的大哥获准认尸。据公安机关介绍,吴卫飞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发时,吴卫飞坐在小车驾驶员位置上,上身穿短袖警服,下身赤裸,尸体下压着一部手机和一条蓝色三角裤衩,臀部下面压着一大串钥匙和一只用过的男性避孕套。[详情]
  吴卫飞的家人被公安机关告知,案发现场还有一名黄姓女子的尸体。但在吴家人前往认尸时,该女子尸体已经没了踪影。据海南省公安厅1995年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女子黄某的尸体侧卧在后排座位上,脸朝上,身穿一件黑色网状连衣裙,戴胸罩,裤衩脱下置于阴部。从现场看来,两名死者生前似乎曾发生过性关系,但沉浸在悲痛中的吴家人却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现场有被伪造的迹象。[详情]
[死者生前可能被挟持?]
[不予立案?家人要求开棺验尸!]
  吴的妹妹吴燕说,吴卫飞在27日下午3时许接到一个电话后与民警邢某离开派出所,邢某在原琼山市委下车,吴一人驾车到海口。根据吴卫飞的手机显示,当天下午4时45分曾有通话记录。而据车库前面的邻居反映,当天傍晚17时左右,他们听到汽车从屋后开过的声响;18时左右,听到车库内汽车发动的响声,因车库门关着没看到人。吴家人曾于17时许打吴卫飞的BB机没有复机。吴燕说,他们认为从当天下午16时许,吴卫飞很可能被人控制或者谋害。[详情]   吴燕拿出一份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复印件告诉记者,对于吴卫飞的死,家人一直坚持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为此多次上访。经上级部门的干预,2002年9月6日,原琼山市公安局依据法医鉴定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吴卫飞死后7年,原琼山公安局第一次给予不予立案的明确答复。吴燕说,吴卫飞死亡的前前后后有很多疑点,家人对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侦查的做法很是不解,她和她的家人要求开棺验尸查明真正的死因。[详情]
不予立案:让“命案必破”大打折扣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不予立案。这就意味着吴卫飞的死根本不是刑事案件,不需要进入刑事侦察阶段,如果真有凶手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不仅死者家属不会满意,就是社会公众也不能答应。

  去年,公安部曾提出了“命案必破”的高标准,但“不予立案”却让“命案必破”大打折扣。如果没有“命案必立”的前提条件,任何高标准都只能是空中楼阁。
如果我们认为“命案必破”是应该坚持的原则,那就请从“命案必立”做起吧。[评论]

 

--------吴卫飞真的是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吗?--------

  没有进行毒物化验,凭什么认定中毒死亡?
  
吴燕说,法医鉴定,吴卫飞和黄某两人的尸体尸斑均呈樱红色,血液呈鲜红色,这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典型尸体现象,全身体表无任何外伤,胃内空虚无任何食物,胃壁无充血、出血等毒物损伤所见,结合两死者死于同一车以及该车在关闭卷闸门的车库内处于启动状态,发动机排出的一氧化碳气体不能扩散的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吴、黄两人系由于一氧化碳气体中毒死亡。但法医没有进行毒物化验,对死者的血液没做鉴定,没有提取死者胃液、内脏,血液及排泄物进行化验。[详情] [发表评论]
 

  
通风状况良好,中毒可能性极小  
 
吴的家人说,事后他们对车库进行了详细检查,车库面积有21平米,车库右侧小木门底部有1.5厘米的空隙,小门边缘有缝隙,内侧墙上有面积为0.66平米的玻璃叶扇通风,卷闸车库门上端有长4厘米、宽2厘米的52个通风孔,因此车库本身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而且,一氧化碳的比重比空气、氧气轻,在空气对流中容易排出,而且只有在一氧化碳达到浓度并呼吸一定时间后才会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据此他们认为在这样空气对流良好的车库中,大量积聚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的可能性很小。[详情]  

--------死者生前曾发生性行为? --------
  是否有过性行为,法医没做相关鉴定
  仅仅因为孤男寡女同死一处,且下身赤裸,尸体下还压着一只用过的男性避孕套就认为二人生前曾发生过性行为,恐怕太不负责任。避孕套内是否有吴卫飞的精斑,避孕套上是否有女性分泌物,对此,法医总该有个鉴定,公安机关总该给各说法吧。[详情] [发表评论]

  有人伪造现场,转移侦查视线
  吴燕说,两人一前一后的座位如何发生性关系,吴卫飞臀部下方压着一大串钥匙,而且楼上就是大哥的房子,没人住,两人不选择舒适的环境,而在楼下的车库里,这些不合常理。再者,从现场照片上看,左侧车门半开 ,吴卫飞的皮凉鞋整整齐齐地放在左边前门地上,若不是特意摆放,随意脱鞋为何如此整齐。另外,案发时为夏天,而黄某随身带着三四件冬天服装与季节不符,这些疑点不排除有人伪造现场,转移侦查视线的可能。。[详情]

  

-------- 公安机关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
  “二哥办案公正,极有可能是被人谋害的”
  据吴的家人说,吴卫飞生前担任派出所所长,1995年初的严打期间,连续侦破三宗抢劫、盗窃案件,缴获手枪9支,手榴弹等,还掌握一些贩毒分子的线索。因此吴卫飞难免会被一些犯罪分子记恨,不能排除被他人报复杀害的可能性。[详情] [发表评论]


  开棺验尸查个明白!
  对于吴卫飞的死,吴的家人一直坚持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但原琼山市公安局却只是依据法医鉴定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吴燕说,吴卫飞死亡的前前后后有很多疑点,家人对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侦查的做法很是不解,她和她的家人要求开棺验尸查明真正的死因。[详情]

  省公安厅表示将给明确答复白
  
2005年8月29日,省公安厅厅长开门接待群众上访。吴卫飞的妹妹吴燕向公安厅常务副厅长贾东军讲述了她二哥吴卫飞十年前死亡的事。“十年了,二哥的死让家人备感痛苦,尤其是他死得不明不白。”吴燕说,公安机关说她二哥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她和家人则认为法医鉴定不全面,有很多疑点。吴燕还说,她二哥办案公正,极有可能是被人谋害的。贾东军常务副厅长表示:省公安厅会对此研究,给其一个明确答复,其家属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详情]

  警方不予立案,命案岂能不了了之
  按照我国的法律,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群众又不服的,可以提请当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但是如果检察机关也认为不能立案,往往只能就此作罢。也就是说,吴吴卫飞的家属如果花费很大的代价争取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仍然认定不予立案的话,即便有冤、即便是疑点重重,他们也没办法了。

  中国有句俗语叫“人不能白死”,这话的意思就是说:死要死得明明白白,不能死得不清不楚。现在,有责任把死因说明白的警方又不予立案,明显有违社会的公正。

  去年,公安部曾提出了“命案必破”的高标准,但“不予立案”却让“命案必破”大打折扣。如果没有“命案必立”的前提条件,任何高标准都只能是空中楼阁。
[详情]

  近期“不予立案”案例:

  
人大女生离奇缢死 警方称其自杀不予立案(组图)

  女子暴死疑点重重公安局不予立案 原证据被调包



背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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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论坛]


  [结语]:十年过去了,吴燕至今仍然没有弄明白二哥吴卫飞的真正死因。看来,要让被害人在九泉之下瞑目,要让被害人家属心服口服,公安机关有必要确立“命案必立”的原则,并确立对死亡事件的问责追惩制度。同时,也有必要引入公开的听证制度,把证据和办案情况都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防止部分公安机关恶意逃避责任。
编辑:西瓜秧秧 2005.9.1

·热门评论·

网易网友 [218.16.43.*] 认为:
2005-09-01 11:53:49
要立案一查到底,极有可能谋杀。为何当时不立案侦查,很可能与上头有关,早就心中有数了。

网易网友 [61.172.52.*] 认为:
2005-09-01 23:03:41
不管人是好是坏,但我觉得文中的一句话非常有道理:“人不能不明不白地死”,最起码死的疑点也太多了!作为死者的家属,他们有权知道真相,哪怕真相是残酷的,哪怕这位所长也是位“坏人”!

- [220.170.47.*] 认为:
2005-09-03 21:48:57
我妻子是被飞车抢劫犯害死的!歹徒将她从摩托车后座上拽下,后脑着地,手上还紧紧拉着挎包...我和四岁的女儿同时摔倒在一边!她还没来得及进抢救室就已经离我们而去!她是死不瞑目!警察说,可能是交通意外!他们根本不想立案,怕影响他们的奖金!后来看报,得知他们分局成了先进,命案必破率是百分百!

网易网友 [218.18.69.*] 认为:
2005-09-04 22:31:14
只要那个不让查的人没下台,你们就是再冤也出不了头.这就是中国.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执行还是要人来执行.执法的人说你是正常死的,你还叫什么冤啊?是不是想不守法啊.是不是想找死啊.我就不相信在中国你就可以伸冤.

网易网友 [222.212.106.*] 认为:
2005-09-01 22:38:57
还查个屁!!活该!!要查先查查所长的家庭财产!!这又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现在的这些人,严于律己有几个??要不就是政治需要!要不就是自作孽!!

网易网友 [61.137.127.*] 认为:
2005-09-01 11:50:47
标题太哗众取宠,垃圾!

网易网友 [220.163.60.*] 认为:
2005-09-01 12:55:34
10年前就有车库和汽车,怎么发的财?有没有不义之财?

网易网友 [202.103.38.*] 认为:
2005-09-02 13:59:56
无非想遮丑正名,可能的话捞个烈士称号.公安部门的所长局长也是人,通奸嫖娼既方便又正常,只是切记勿在车内车库内干,最易中毒牺牲,还丢人现眼,让家人也抬不起头来.
车熄火后车内仍有废气,车未熄火周围不通风更易中毒,干后疲惫休息一下,结果一命呜呼,再醒不来.有不少先烈为证.车床族要引以为戒.领导们更要小心谨慎.

网易网友 [203.155.1.*] 认为:
2005-09-01 14:55:25
应该先查那个女的和所长是什么关系,和那个女的社会背景,怎么会一起死在车里?如果车库不是第一现场,这样的布景就是为了转移视线!如果是转移现场,为什么安排在他大哥的车库里?10年前我就有手手机有什么希奇的,海口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那里派出所所长的职务是很吃香的,我在那里开过饭店,那时那里的赌博业很旺盛,游戏机,色情等.我觉得不排除被同行所害,要不警察的侦破工作那么草草了事!

网易网友 [60.183.14.*] 认为:
2005-09-03 23:50:50
支持网易给大家一个公平说话的平台,比新浪,好100迫,

·最新评论·

亦弋 [220.195.58.*] 认为:
2006-11-21 22:47:04
需要注意的是“办案公正,极有可能被谋害”折射出社会取向,公正就危险,腐败会安全。不管怎样死在避孕套上,与公安局长的身份还是容易吻合的。

网易网友 [218.77.153.*] 认为:
2006-10-22 22:18:41
fdferet

网易网友 [195.175.37.*] 认为:
2006-07-13 08:49:38
派出所所长那么多事不去为民处理,怎么到车上乱搞.死得活该

网易网友 [211.139.189.*] 认为:
2006-07-13 04:55:49
应该立安

网易网友 [222.173.134.*] 认为:
2006-04-13 20:28:22
用杀手去做 判官

网易网友 [59.56.233.*] 认为:
2006-04-11 21:28:11
原来是福州移动公司的吭蒙拐骗

网易网友 [221.192.212.*] 认为:
2006-04-11 21:27:18
该查,该杀的杀。

2359 [61.141.173.*] 认为:
2006-04-10 12:25:15
立不立案应该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不立案要有文字的结论提供给申请立案的一方,不能随口说说,随意而为,要有部门负责任。
立不立案,谁说了算,凭什么说立还是不立?!
法律需要不断完善,拜托立法的有关部门了。
希望在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以前,公安部能自已订出个关于立案的条例,让老百姓心里明白,

网易网友 [218.18.191.*] 认为:
2006-04-09 17:16:35
死了人不立案?是什么原因?

网易网友 [58.60.173.*] 认为:
2006-04-09 16:14:51
说不定有当时的权威参入谋杀,不然怎么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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