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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法网在线访谈实录:2004民事审判新特点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万华

主持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张亚

图片摄影 本网记者 罗荣

 

活动主题:  2004年民事审判工作新特点
 
特邀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万华

主 持 人: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 张亚
 
主办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法制日报社
 
承办单位:  中国普法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首先对各位光临中国普法网,参与本次在线访谈活动表示欢迎。众所周知,民事审判活动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同构建和谐社会密不可分,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民事审判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万华,就民事审判相关的话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参加本次活动的还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张亚、法制日报社副社长周秉键,由张亚副总编担任访谈活动的主持人。本次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主办,中国普法网承办,本次活动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司法宣传网络访谈系列活动之一。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杜庭长已经来到我们的现场。杜庭长,欢迎您作客中国普法网,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嘉宾]: 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来到中国普法网同各位见面。我先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的规定,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判第一审、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预售、房屋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临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是这样的。

[主持人]: 其他的民事审判庭受案范围又是怎么样的呢?

[嘉宾]: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第二,审理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第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 议案件;第四类是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三庭审理的是: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还有不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四庭审理的是 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的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还是申请再审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和有关还是扣船执行案件;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最高法院一共四个民事审判庭分工范围就是这样。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监督指导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嘉宾]: 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第一类是审判工作,就目前而言,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受理的二审案件主要是房地产案件,也涉及到有相邻权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但房地产案件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和其他类型的案件, 一般来讲,这些案件的标的都比较大,影响面也比较广,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在去年的一年里,由于我们庭狠抓了办案质量,强化了审限意识,加强了诉讼调解,在审判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也是比较大的。  

    我庭二审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都有了加大程度的提高。就去年一年最高法院民一庭一共办理的二审案件119件,办理的这些案件里没有一起是超审限的,案件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在我们作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是二审,一般各高级人民法院都把案件处理好了,因为现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水平都是比较高的,如果他们处理起来都有困难,那么到最高法院来讲,也可以说是很困难的案件,但尽管如此,我们也是较好地完成了审判任务,没有一起案件是超审限的。 

    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去年特别注意了诉讼调解,成功地调解了很多起案件。比如说,其中有一起,有84个当事人,他们诉大同市某公司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这个案件历时3年多,没有办法解决,我们的审判人员很注重社会效果,经过两次诉讼,历时3年没有解决的的案件通过我们的调解解决了。

    温州某酒店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一案件涉及到华侨投资利益以及该村两千多村民既得利益的冲突,又关系到浙江温州“三产留置地”特殊政策与国家法律的矛盾,该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大困难。为了处理这一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亲自到温州,找到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先后与政府、华侨代表与村民代表在三天内进行了六次座谈,最后使双方长达七年之久的纠纷得到解决,化解了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最后上诉人撤诉结案。肖扬院长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是这么批示的:实践证明,根据中国国情在司法实践中,尽量运用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可行的。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来讲,还有一个主要的工作就是对下级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出现的热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见。在去年一年中,全国各高级法院提出了不少具有普遍意义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请求我们给予指导。我们民一庭的各个合议庭经过认真反复地研究,对一系列的问题做出了答复。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怎么认定,我们给予了答复。再比如说,装修装饰工程价款的优先授产权的问题,也给予了答复。再比如,自动取款机引发存款纠纷后得举证责任分配,这些难度都是比较大的。 还有就是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还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得赔偿责任问题。这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答复解决了当前民事审判前沿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第三个方面,就是我们起草司法解释,利用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是我们的主要指导方式。在2004年里,我们在起草司法解释方面主要完成了下面几个司法解释:第一,起草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且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中,诉讼文书送达难是长期困扰我们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因为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了诉讼文书的送达难,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巨大的危害。这个问题,人民群众反映也非常强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各地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方面的一些做法,专门起草了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这一规定从2003年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多次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最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恭维和国家邮政局的意见,最后通过了这个决定。现在可以这么讲,送达难的问题,随着这个决定的实施,已经得到缓解。

    第二个司法解释,就是我们庭起草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也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来维护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特别是为国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证。这条解释实施以后,对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更有力了。

    第三个司法解释,近年来,我们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审批程序也给予了严格的规定,这样就使大量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纠纷涌向 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案件,既要贯彻国家的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 ,又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我们在总结各地的经验的基础之上,起草了这个司法解释稿,审委会已经原则通过,近期内有望正式公布。

    第四个,就是我们民一庭与最高法院研究室共同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也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已经开始实施了,已经生效了。这一司法解释对规定各地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也使我们在审判工作重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使一些案件得到了落实。

    第五个,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已经将近两年的时间了,曾经还在中国普法网上刊登过司法解释的一些征求意见稿,也曾经向各位网民征求过意见。这一司法解释现在各方面的起草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该司法解释已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期有望出台。

    第六个,我们正在起草《关于审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在此之前,我们出台过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但现在是续一 。为了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现已修改完成了第13稿,估计2005年的上半年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解决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已经生效的,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我们相信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以后,将会在审判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这些司法解释也不是说十全十美,通过审判实践的检验以后,如果有更好的做法、意见、建议,我们会继续听取网民的意见,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这是我们最高法院民一庭2004年的主要工作,其他一些工作在此就不多说了。

[主持人]: 请杜庭长介绍一下2004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情况。

[嘉宾]: 应该说2004年全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去年一年来看,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等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307740件,诉讼标的金额6390亿元。去年一年的工作情况,群体诉讼呈一个上升趋势,对这一类群体诉 讼案件全年审结了538941件,上升了9.5%。劳动争议案件审结了163151件,上升了18.4%。去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采用诉讼调解结案的案件一共有1334792件,调解的结案率达到了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还达到了70%以上。我所知道,还有不少人民法庭的案件调解率高达80%以上。去年是调解结案大丰收的一年,各地都非常重视调解结案。

    我们民事审判工作审理案件除了传统的财产、借贷、租赁、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案件以外,还涉及到保险、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权侵权等等,这些案件在去年一年内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从案件的性质上来讲,复杂性、群体性的纠纷增多了,即使是传统的民事案件也表现出了新的特点。这些应该说是去年民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表现出的特点。总的来说,民事审判工作的成绩还是主要的,在履行职能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主持人]: 请问您对2004年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评价,如何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工作?

[嘉宾]: 关于2004年民事审判工作,刚才我说了成绩是比较大的。我们通过审 理了430万件一审案件,加上50万件的二审案件,一共有480万件民事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应该说解决了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因为民事案件有这样的特点,有时候看起来纠纷很小,但一旦处理不好,可能闹成刑事案件,以及群体性的上访闹事的情况。总的来说,我们通过解决大量的案件,对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从这些成绩来看,我们感觉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这几百万案件,是符合我们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想把这个数字进行一些分析。

    2004年,一审的案件一共是430万件,不服一审上诉的案件是378600件,占一审审结案件数的8.7%。反过来,也就是说91.3%的案件当事人已经服判息诉了。相当多的案件里,当事人觉得案件处理对了、维护公正了。第二个数字,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的案件93130件,占一审结案数的2.2%, 这个数量应该说还是比较低的。第三个数字,我们通过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是18175件,占一审结案数的0.0042%。所以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应该说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是比较大的,我们民庭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处理的案件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第二,我觉得需要说的就是我们民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应当说是我们全国民事审判法官共同辛勤劳动的结果。如果没有他们的这种无私奉献,要取得这样的成果,是不可能的。现在我们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承担的任务是比较重的,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他们现在每个人有的一年要处理200到300件民事案件,他们中的许多人的工作日已经不是八小时,晚上加班加点已经是家常便饭。在不少基层法院双休日都已经变成了单休日。很多基层法院星期六几乎人人都来加班,不然案件办不完,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大的。当然我们的法官他们也是人,也有他们自己的亲情需要维护,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呵护,但是为了把这些案件处理完,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他们付出了很多很多,我觉得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来讲,我对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第三,民事审判工作能够取得这么多成绩,与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2004年,应当说人民法院,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工作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首先表现在党中央非常关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开展。中央领导不止一次地在各种会议上要求不要给人民法院、一些基层法院从事非审判业务的活动,让他们专心致志地开展审判活动。而且中央为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也做了不少的投入,对我们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许多省份,省委通过决议作出指示,要为人民法院的执法创造环境。现在有很多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甚至是决议。由于有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的支持,还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人民法院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才能取得这些成绩,我相信在2005年,我们人民法院的执法环境会将进一步得到改善。同时,作为我们人民法院来讲,也应当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就应当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每一个民事法官都应该做到的一个基本的要求。第二,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尽量为人民群众着想,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的就尽量提供方便,要尽可能改变审判作风,特别是要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作风。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对弱势群体,一些没有文化的当事人,诉讼能力比较差的当事人,要及时对他们行使实名权,让他们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来举证。只有我们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好,我们才有更多的办法做出司法为民的措施。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后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请问您认为此项措施的出台是基于哪些方面考虑的?

[嘉宾]:关于人民法庭立案权的问题,是我们现在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以前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中,曾经创立过立审分离的原则,对立案工作进行规范化。在实施这个立案工作规范化的过程中,在人民法庭的工作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出现了什么样的情况呢?就是说,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首先要到县城去立案,然后回到法庭来打官司,这样就很不方便老百姓。还有的是在法庭打官司,而交诉讼费到县城法院去,如果要退费又要去县城法院。我们起草了一项规定,专门对人民法庭的立案权给予规范。我们认为,以后的人民法庭原则上有权利对本辖区内行使立案权,但基层法院如果要对整个法庭的案件统一行使立案权,也是可以的,但有一个前提,基层法院必须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够及时地行使。如果做不到,这个立案权就应该放到法庭。我们为什么要这么想呢?是基于什么考虑呢?如果有一些法庭,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物质装备比较好,法庭和县法院之间通过局域网很快立案,在过程中不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的行使,如果这样的话,统一立案就可以继续保留。如果做不到,还需要让老百姓到县城里去立案,然后再回来,这时就应当由人民法庭行使立案权。

    我必须要说明一点,由人民法庭行使立案权以后,并不是说以前我们人民法院搞的立审分离的改革措施错了,正好是相反,是对立审分离的进一步完善。作为人民法庭行使立案权之后,基层人民法院要对立案权行使监督的之侧 ,如果超审限也要提示,这个职能是不能弱化的。给人民法庭立案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便民诉讼,而不是取消立审分离。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中体现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你是如何看待的?

[嘉宾]:在我们已经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第26条,规定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就是说,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受到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发包人,发包人只在工程价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条是专门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来设定的。在我们的农民工中,绝大多数是在建筑业里工作。使用农民工的人通常是分包人或转包人,按照我们第20条的规定,如果负责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农民工就可以直接拿起法律武器告他们,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肯定要受理。我们只规定了法院受理,但从实体权益上来讲,人民法院是要给予保护的。

    第二款的含义,也可以告发包人,按道理讲发包人只和施工方发生法律关系。我们之所以把它稍微做了一个扩大,是考虑到有时候分包人,假如他跑了,或者说拿不出工资了,农民工就可以告发包人。发包人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呢?在欠付的工程款 对农民工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农民工就比较有保障地拿回他的工资了。以前出现这样的情况,工程的承包人没有给农民工工资就走了,农民要告发包方,告不了,要告转包方,也告不了。转包人也好、违法分包人也好、发包人也好,只要承包方没有给农民工发工资,农民工就可以告。通过这种方式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兄弟完全可以依靠这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三农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应当承担起重任,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就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开征求各界意见,现在进展如何?

[嘉宾]:关于土地承包的司法解释目前我们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研究,我记得在去年初的时候,我们曾经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一个稿子放在网上登载,也曾在人民法院等报纸上刊登,征求意见。征求完意见之后,为了使这个司法解释能够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又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我们前前后后在17个省市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资料高达179万字,这个稿子已经修改了37稿。我们的审判委员会也进行了初步讨论,主要条款都受到了赞许。同时,我们还在国家机关、各部委广大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向人大法工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征求意见。这个稿子形成以后,涉及到一系列的主要内容,首先对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二,我们对当事人进行了规定。因为在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案件中,家庭承包是主要形式。既然家庭承包是主要形式,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谁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当事人只能以农户作为诉讼当事人。我们从程序上设计了由谁来代表农户进行诉讼的规定。第二方面,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资格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这是解决当前农村中各种纠纷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我们加大了对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力度。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一种物权,用物权的方式来保护他。

    对于任何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我们都给予了制止。其中包括无偿地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我们都给予了制止。对于农民在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我们给予了种种的保护。除此之外,对于农民把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比如说转包、租赁,其他的一些流转方式都涉及到一些保护性的条款。

    另外,我们还根据前一段时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的实际,对于第三方同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第三人的利益问题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一个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里拿走了,拿走以后,村里和其他的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对原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要维护。但之后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也要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维护。这个稿子里还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问题,也做了一些规定。同时,我们规定了一些调解的条款,要主要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就目前来讲,我们认为是比较成熟了。估计用不了多久,这一司法解释可以出台。

[主持人]: 肖扬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劳动争议案件是呈上升趋势的,请您谈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有什么举措?

[嘉宾]:就目前来讲,应当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上升幅度比较大。因为我们搞市场经济,劳动市场的这种开发,劳动争议相对来说也就出现了。就目前来讲,劳动争议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多,这里面既有一些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纠纷,也有其他类型的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那么,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最高法院曾在2001年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程序性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发育完善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之中不仅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而且我们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还有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因为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改制或者说破产下岗,往往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比如说,改制企业、拖欠工资,退休人员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拖欠养老金等等的纠纷。今年还出现了农民工的工资纠纷问题。这些纠纷现在正呈现出一种非常复杂的状态,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研究。

    从去年开始,我们最高法院民一庭就把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重点来抓。反复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复地向各个部门征求意见。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稿已经写到了第13稿,目前这个稿子还在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它依然是我们今年司法解释工作的一个重点。按照我们的计划我们想在今年的上半年完成这个稿子的起草工作,把它提交到审判委员会去进行讨论。总之,我们想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的任务,我们这个任务要尽可能地交一份比较圆满的答卷。既要让方方面面的人都要满意,又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优化,我们还要做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主持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原来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也相应废止,交通事故引起的大量纠纷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新交法”出台后必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考虑过如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   

[嘉宾]:关于道交法的出台,我们密切关注。由于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应废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私家车的数量随之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攀升。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我国有机动车1亿多辆,汽车有2000多万辆,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大约有80万起,死亡的人数近11万,受伤的人数近60万人。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高达近40亿元。由于交通事故的不断攀升,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大幅上升,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适用法律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比如说道交法第76条,涉及到第三人责任险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要经过深入研究才会有结论。目前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涉及到的责任既有个人的责任,还有单位的责任、雇主的责任等等,这类责任的面非常广泛。我们经过研究,今年把道交法的司法解释列为我们的工作重点,争取在今年内能够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搞出来。当然,要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必须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调研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要使我们的规定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情,能够较好、较快地处理案件,只有广泛调查研究,才能够做好。这项工作现在已经正在落实之中,有关的计划正在进行。我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特别是我们各位网友的大力支持,我想这项工作能够做好。

[网友]: 我经常在报纸、网络看到这样的报道,民事案件拖而不决,老百姓为一场官司常常不是输不起,而是拖不起,您认为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

[嘉宾]:对报纸、网络的这类报道,我也常常看见。对于这类民事案件的拖而不决的现象有没有?肯定有。但它是不是普遍的现象呢?我可以肯定的说,在我们民事审判工作中它不是普遍的现象,而是个别现象。据我们司法统计,全国处理的400多万件民事案件中,在审限范围内审结的案件是98%以上。这一比重是很高的。当然,确有一些案件是超过审限的,这些案件之所以超审限,也要做具体的分析。有些案件确实出现了事实不清,当事人举证总完不成,从而使这个案件搁下来。还有一种情况,确有一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中,法律适用的难度非常大。就不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就是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很多专家,这种资深法官拿到以后也感觉非常棘手。这种案件是存在的,这也是一些案件总判不下来的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的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利办不正当的事。这种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要受到纪律的制裁。现在还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为什么会让一些群众感到案子久拖不决,专业人士同普通群众对审限的理解有所差异,因为审限的计算会有一些扣除,比如说有的案子说起来是久拖不决,但还是在审限范围内。比如说涉外案件,找不到当事人,就会公告送达。一个公告半年,这要扣除审限。这就容易产生让人认为超过审限。对久拖不决的案件人民法院是不允许的,即使是涉及到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我们还是要尽快解决。对事实确实难以查清,尽量通过调解等各方面的手段来解决。我想,通过调解,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减少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是我们的一个责任。但是,我们看到久拖不决的时候,还要分清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总体上,绝大多数案件还是及时审结了。

[网友]: 目前有很多小额诉讼,如一分钱诉讼案件,请问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现状下,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看待。

[嘉宾]:关于一些小额诉讼,就像经常说到的“一元钱诉讼”,我也看到这样的报道。我曾经在研究室的时候,也遇到有一本书上写这“一元钱官司”,我也注意到过。对于这种诉讼价值比较小的官司,怎么来看待?我觉得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就目前的规定来看,当事人起诉到这些案件,只要符合立案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审查。对于下一步民事审判的修改,起诉时的金额应该给予考虑,但只要符合规定,就应该立案,就应该审查这类案件。我个人认为,那些所谓的“一元钱官司”或者“一分钱官司”,我个人主张讲求诉讼的效率。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以后,这个权益值不值得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值得思考的。现在就我们目前来讲,人民法院办理一件案子,所花的费用绝不仅仅是当事人所交的那点点诉讼费,这点诉讼费是杯水车薪,是不可能解决所有诉讼中的开销。比如说法官的工资、法官的福利待遇、改建办公楼,还有案件发生各种各样的调查费用、出差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很高的。如果当事人不可能通过诉讼费用来弥补,这些费用由谁出呢?由国家。国家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国家是通过税收向人民收的。所以说,如果一个人在为了维护自己的一元钱或一分钱的利益打官司的时候,实际上他就花去了大量纳税人的钱。他最后保护的利益也就是一分钱的利益、一元钱的利益,我觉得这是要考虑值得不值得的问题。

    就我们审判资源来说,审判资源是紧张而不是宽松的,我们还有很多案件需要法官去审理,当事人的很多急迫纠纷需要法官去解决,但可能由于要办这一分钱、一元钱的案子,耽误了要审理一万元、一千万元的案子,司法救济是很清楚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不支持一分钱官司、也不支持一元钱官司。当每一个公民诉讼的时候,应当权衡利弊,我们在唤醒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意识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别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也要考虑到别人也需要救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只有从这个方面来考虑,才能够较好地解决诉讼中的一些争议问题。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就到这里。杜庭长的回答让我们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各种在线访谈活动,为网民提供服务。最后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同时也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万华的参与,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