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 | 财经 | 体育 | 台湾 | 法治 | 军事 | 科技 | 教育 | IT | 文娱 | 论坛 | 视频 | 招聘
滚动新闻>> ·胡锦涛与哥伦比亚总统会谈 06/04 21:54  ·辽宁:入春首次人工增雨“解渴” 06/04 21:53  ·郑州气温达到32℃ 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 06/04 21:52  ·青海雪崩失踪人员探测搜寻行动无功而返 06/04 21:50  ·中国网通去年纯利92.48亿 小灵通用户达1507万 06/04 21:48  ·李肇星会见韩国外交通商部长潘基文 06/04 21:46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4月06日 21:13:51  来源:人民网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
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据了解,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近5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108万件,涉及金额53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颁布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规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确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增加了有关缓交诉讼费用期限的规定;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人民网/记者吴兢)
(责任编辑:郝锐)
  相关新闻/图片:
· 两天结一案压力大 北京法院请人调解民事案
· 山西一法院无视司法程序 书记员充法官判案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各级法院反腐重点
· 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尽快建立反腐“四不为”机制
· 铁路法院是谁的法院
· 四川:力避陪而不审 人民陪审员制“升温”
· 举报人命运如何应给公众一个交代
· 台湾新一届“立法院”正、副“院长”选举产生
· 女生坠楼截瘫 政法大学被判人道补助四万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频道精选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3424
新 华 网 检 索
要闻
- 专题 中巴总理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全文
- 何勇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 日本反面教材激怒中韩 内容 教科书问题
- 专家:消化房市泡沫取决政府 利率还会调整
- 重度空气污染再袭北京 市民应减少外出
- 林肯车拖死女童案肇事者今被注射执行死刑
· 清华哈佛"全球化时代重
  组"热招
最新图片

韩国召见日本驻韩大使就教科书问题提出抗议
新华导读
[国际]克林顿将部分遗产赠给莱温斯基 近看阿卡耶夫太太
[体育]惊曝赌球黑幕:每场300万 陈忠和反驳"女排富婆"说
[科技]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找到依据 做父亲的男性更忠诚
[法治]咖啡屋“一夜情”代价惊人 揭秘福建百人贩婴网络
[环球]摩纳哥王储奉旨娶美女组图 美征兵瞄上中学生组图
[历史]古埃及19岁法老王死亡真相 失落部落惊现印度

新华论坛
- 为侵略者招魂?台湾惊现新版汉奸
- 一个女教师的奋不顾身5日留言精粹
- 谁来告诉丁俊晖:读书究竟有啥用?
- 晏才宏:大学讲师之死
- 见过这时节的松花江吗?
- 叶子是不会飞翔的翅膀